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对于
公诉案件的审判,人
民法院应于两个月内在审限内完成,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若涉案人员可能被
判处死刑或者需
附带民事诉讼,亦或是存在其他特殊状况时,则需经过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方可延长至三个月;如仍需延期处理,那么便必须提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批。倘若人民法院因变更
管辖而受理案件,那么其
审理期限自变更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开始计算。
另外,若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
补充侦查,待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向人民法院移交之后,人民法院也将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盗窃罪作为一种典型的公诉案件,当派出所
立案之后,该案件将会被移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
审查起诉,然后再由人民检察院提交给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通常为两个月以内,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从立案到结案的时间原则上不应超出这一期限,除非出现特殊情况或者得到了延长审理期限的批准。
然而,实际的结案时间往往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
证据收集、调查核实、法庭审理以及
上诉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确定的结案时间。但是,根据法律规定,案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结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