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为人事先并不知情,那么他们将无法构成本罪,因为在
刑法中的相关规定中,行动者必须是明知,或者是应该知道其他人正在使用信息网络进行
犯罪的事实,并且选择为其提供如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层面的支持,甚至还可能进一步涉及到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方面的协助。只有当此类行为达到
情节严重的程度,才会被判定为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且可以附加或者单独实施
罚金刑罚。换句话说,我国的刑法对此有着明确而严谨的规定,即仅仅只有清楚地认知到上游供应方已经实施了信息
网络犯罪在内的活动,同时在客观实际中也确实存在着协助犯罪的行为,这样才能构成
帮信罪。因此,如果你虽然采取了帮助的形式,但是对于为之提供服务的上游供应者是否存在
犯罪活动并不知情的话,那就不可能触犯本罪。
此外,若某人明知他所从事的行为将会给整个社会带来潜在的危害性,然而却依然坚持去进行或放任此事的发展,进而导致了
犯罪行为的产生,此时无疑已经构成了
故意犯罪。对于这类故意犯罪分子来说,应当被追究
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一个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的结果,但由于自身的疏忽亦或是对这种预测的麻木导致未能预见到危险,或者是虽然有所预料但又盲目自信可以避免灾难发生,最后终究酿成悲剧,这都属于
过失犯罪的范畴。然而具体而言,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也需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作出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
【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
【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