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以及交还
赃款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因为它们各自所依据的法律程序及追求的目的皆有所区别。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过程中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其重要作用在于确保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再躲避调查或者审判,为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提供有力保障。
然而,交还赃款则属于
刑事犯罪中的
赔偿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对于受害者所遭受损失的一种弥补方式。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关于交还赃款的时间安排往往需要根据司法机关对案件具体情况的判断来确定,并未有任何明确的法律条款规定取保候审之后必须在特定时间段内完成交还赃款的义务。因此,针对“取保候审后应在多长时间内交还赃款才算合法”这一问题,我们无法给出确切答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十六条
由于
犯罪行为而使
被害人遭受
经济损失的,对
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
刑事处罚外,并应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
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
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
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
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
监视居住、予以
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