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所载明之法律规定,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时的决定机构应全方位权衡考察保障
诉讼程序顺利进行所需的各项因素、被取保候审人所面临的社会危害程度、案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涉案行为情节的恶劣程度、可能受到的
刑事惩罚的轻重层次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财产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从而最终确定
保证金的具体金额。这个条款充分彰显了实施取保候审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交纳保证金的问题,然而,该法条并未明确指出是否还需支付其他相关费用。因此,是否需要支付额外费用,必须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
执行机构的具体规定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
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
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