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如果选择以契约方式办理
离婚手续,必须要先经过冷静期;但是,如果决定采用
诉讼途径解除婚姻关系,则无需经历这一程序。所谓冷静期,是指从
婚姻登记主管部门收到
离婚登记请求之日起计算,在三十个自然日之内的时间范围内,无论哪一位配偶都有权利随时撤回其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
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
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