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以及第一百五十八条的明确规定,对于
盗窃罪的
侦查终结期限,主要是由案件的复杂性及侦查工作的推进状况所决定的。若案件相对较为简单,且未出现上述法律条款中所提及的特殊情况,那么在通常情况下,自
逮捕之日起,
侦查羁押期限不应超过两个月。
然而,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
侦查期限届满仍无法完成终结的,则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侦查期限延长一个月。
另外,若案件符合第一百五十八条中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况,例如,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区域、严重的
犯罪团伙作案、流串多地的
犯罪行为或者涉及范围较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均有机会得到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进一步延长侦查期限至两个月。综上所述,在正常情况下,盗窃罪的侦查终结期限应控制在二至四个月之间,具体时长还需视案件的实际情况与侦查工作的推进状况而定。若案件并无上述特殊情况,则按照常规要求,侦查终结必须在两月之内完成;若是案情复杂,可能会根据实际需求适当延长侦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
犯罪集团案件;
(三)
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