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几种情况,无论保险车辆产生何种损失,均不在
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
(一)自然灾害如地震、战争及军事冲突、恐怖袭击、非法扣留、没收以及政府征收等;
(二)车辆处于竞赛、测试阶段,或者在营业性维修场所进行保养、修理期间;
(三)利用所投保车辆进行
违法行为;
(四)受保车辆驾驶员饮酒、吸毒、注射毒品,亦或是受到药物影响而盲目驾驶;
(五)
保险事故发生时,驾驶员却选择逃避责任;
(六)驾驶员存在如下任一情况:
1、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
2、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3、使用各类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员无国家相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七)未经
被保险人许可的驾驶员擅自使用保险车辆;
(八)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
受害人的
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