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商在
延迟交付房屋时,应按照每天2%至5%的比例支付
违约金。
然而,在此方面的法律
法规并未对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做出明确规定,这属于一种常规的实践惯例;
再者,作为
当事人一方,如果未有遵循
合同义务或履行其承诺职责,给另一方带来了
经济损失,那么
赔偿款的数额应该相对于因违约而导致的实际损失金额相等。
其中,该赔偿总额不仅包括了合约完全执行完毕后所能获取的效益,而且还不能超出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预见的或者理应预见的由于违约可能产生的财务损失。
《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
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