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明文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在接获到
变更强制措施请求之后的三日内,有义务做出明确的决定。若对变动申请持有否定意见的话,则应向
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表明理由,以示尊重。因而,一般的情况下,经过审判程序后
委托律师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理论上应当能够在这三天内获得明确答复。
然而,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往往会受到案件繁琐程度、
证据搜集与认定、审查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使得最终回复的具体时间可能会存在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
近亲属或者
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