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合同宣告解除以后,违约方需承担以下三个方面的
违约责任:
(1)继续履行原
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
(2)采取补救措施以修复受损事项的违约责任;
(3)根据实际损失进行
赔偿的违约责任。在认
定损失
赔偿金时,应参照违约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来确定
赔偿金额,该等损失范围应该覆盖合同履行完毕后本可获得的利益;
然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赔偿金额的上限仍需严格遵守合同签署当时,违约一方能够预见或理应预见到的违约可能带来的潜在损失。总之,
合同解除之后,违约责任将全部由违约方承担。若因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合同被解除,主张
解除合同与追究违约责任两项诉求便可同时存在;也就是说,若由于一方的违约给另一方带来
经济损失的话,那么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受害方可要求违约方给予相应的损失赔偿,这一项违约责任不会因为合同已被解除就自动失效。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