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在职员工因为疾病或者由于非
工伤所导致的病痛,必须暂时中断其正常的工作并且接受治疗时,公司应依据该名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以及他在公司内部的服务年限,提供相应的
医疗期限。这一医疗期限的范围在三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之间,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不足十年,而他在公司内部的服务年限又低于五年的话,那么他将获得三个月的医疗期限;反之,如果这位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超过了十年,但他在公司内部的服务年限却低于五年的话,那么他将获得六个月的医疗期限。
(2)如果一位员工的实际工作年限已经超过了十年,而他在公司内部的服务年限也超过了五年的话,那么他将分别获得以下不同的医疗期限:五年至十年之间的服务年限对应的是九个月的医疗期限;十年至十五年之间的服务年限对应的是十二个月的医疗期限;十五年至二十年之间的服务年限对应的是十八个月的医疗期限;二十年以上的服务年限对应的则是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在此期间内,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除与该员工的
劳动合同关系。
《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
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
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