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并非代表着某种
刑罚决策的宣告,它实际上是一项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在司法实践中,若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了特定的法律要求,例如有能力配合调查、不会故意躲避法庭审理或者审判工作,并且认定他们无法给社会带来重大风险隐患等情况下,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关于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通常会以书面文件的形式告知相关
当事人,其中包括
担保方式(如缴纳
保证金或者提供保
证人)以及必须遵守的各项规定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