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告
当事人信息在
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须为
赔偿权益之归属人;若涉及到
人身伤害方面,则原告应为受侵害人本身。请按照相关规定,详细记录补偿利益方的生日、性别、民族属性、职业、居所在址以及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对于涉及到单位
财产损失的情况,则以该财产的所有权人为原告。而在涉及到死亡事件的赔偿案件中,赔偿权益方应为死者的合法
继承人,即包括父母、配偶及子女在内的全体原告,同样需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他们的基本信息。
二、被告当事人信息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应为负有赔偿义务之人。除了按照相关规定记录被告的生日、性别、民族属性、职业、居所在址以及联络方式等基本信息之外,还需特别注明行驶证上所载明的车主信息。如果车主为自然人,同样需按照上述要求提供他/她的基本信息;
同时,还需注明单位的注册地址。
三、具体明确的
诉讼请求在提出诉讼请求时,请参照本网站
诉讼指导专栏内的计算表格进行具体项目的填写。
四、事实与理由部分在这一部分,您需要详细阐述案件的事实经过,并对案件的法律依据进行简要陈述。
五、诉状落款部分在诉状落款部分,请由赔偿权益方亲自签署姓名或加盖公章。若涉及到人身伤害案件,则由受侵害人亲自签署;若涉及到死亡事件的赔偿案件,则由作为死者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子女共同签署;若单位为原告,则由单位加盖公章。
关于保险公司与
被保险人之间的责任关系及其诉讼地位问题:在不考虑
交强险的情况下,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
受害人遭受损失时,理应由致害人承担
侵权赔偿责任,且该责任通常适用
过错责任原则。
然而,一旦
机动车购买了交强险,那么保险公司将基于
保险合同承担相应的
合同责任。在此种情况下,无论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只要被保险人依法应对此承担责任,保险公司就必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此时的责任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只要被保险人不是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法定规则赔偿。因此,对于受害方而言,保险公司承担的是一种有限替代责任,所谓“有限”,是指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超出部分,被保险人尚应按法律规定赔偿。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承担替代责任后,赔偿权利人与被保险人的因
侵权形成的
债权债务关系在保险公司已担责任范围内消灭。至于消灭程度,要视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失总额在责任限额内,全部消灭;若超出,则部分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