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被告在另一个地区
起诉他人的方法为:
首先,若被告人身处异地,但仅属临时性停留,且异地并非其惯常居住之地,则应在被告实际居住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其次,倘若被告在异地已成为其惯常居住地,那么原告便需向被告的惯常居住地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关于一般的地域
管辖原则,对于自然人提起的
民事诉讼案件,应由被告实际居住地的人
民法院行使
管辖权;若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与其惯常居住地并不一致,则应由被告的惯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案。而对于
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同样应由被告实际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当同一
诉讼涉及的多个被告的实际居住地和惯常居住地分别位于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辖区内时,各个相关的人民法院均享有对此案的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