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签订合同所需参与方的问题,我们根据合同双方所达成的共识来予以明确。一般情况下,合同的签订并无特殊要求,只要缔约双方认可并同意采用的方式均可缔结为合法、有效之合约。在签约过程中,一方可先行签订合同,之后待另一方签署或盖章确认后,该合同便正式生效了。
至于具体如何缔结合同,其方式主要包括:
1.口述形式,即由
当事人用口头交流协商的方式达成共识;
2.
书面形式,指采用诸如合同书、函件与数字化文档之类具有实体形态的形式来签署正式文件;
3.公证形式,则是由国家公证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条文对合同内容进行严谨的审核及公证。当合同双方身处于不同地方时,他们也可以使用邮寄的方式进行签约流程,或者利用先进的
电子合同技术,通过互联网上的在线系统进行订立,并以数字化电子文档的形式存储、传输信息。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