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况下,
当事人有权解除婚姻关系并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根据我国法律
法规对于离婚诉讼案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审判经验,法院通常会先尝试对原告与被告展开调解工作。若无过错方能够理智看待过错方的过失行为并予以宽恕;而过错方亦愿意放下过去的纠葛,尊重对方的意愿,那么调解便有了实现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法院将从维护和谐家庭的角度出发,展开尽量妥善的调解处理。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双方之间的
纠纷矛盾过于激烈以至于无法调和,或者其中一方坚决主张结束这段婚姻关系,那么法院将不得不作出公正客观的判决。这样的决定是基于实际案情,兼顾各方利益所做出的。
值得一提的是,当法院作出
离婚判决之际,会应实际情况为无过错方谋取一定的照顾。
同时,无过错方也可以依据相关法条提出
赔偿请求。关于这部分,需要结合无过错方所受损害(包括精神方面)的具体情况以及双方的协商结果来确定具体的
赔偿金额。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