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相关规定,若贵企业出现下述任何不规范行为,敬请斟酌“
被迫离职”选取项:
1、未能如约履行劳动护具(如口罩、防护眼镜等)或适当劳动环境的提供责任;
2、未按照约定时间或合理金额支付劳动薪酬;
3、未能依法强制性地为员工缴纳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
4、贵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明显触犯了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对员工的合法权益产生严重侵害;
5、在
签订劳动合同时,贵企业采取欺骗、逼迫、乘人之危等不当手法,使得原有的
劳动合同归于无效;
6、用
暴力方式压迫员工工作、或是通过威胁、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来逼迫员工从事危险性劳动,甚至具体施行
违章指挥、强行安排危险超负荷工作,对员工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