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证明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
劳动关系,以下提供一些可能有效的
证据类型供参考:
首先,
社保缴纳记录无疑是一项极具说服力的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其次,
工资发放记录,如加盖公章的工资条或工资卡上的银行交易记录;
再者,胸卡、门禁卡、工作证、工作卡或者工作记录单(表)等也可作为辅助证据;
此外,
购房购
车贷款所需的收入证明亦可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依据;考勤卡的原件,尤其是带有
公司公章的考勤卡,更具有证明效力;工资支付证明和
拖欠工资的书面证明等,若能提供原件则更为有利;代表公司签订的商业合同、文件及授权书,以及出差相关的证据等,同样需要原件支持;工作记录和出差相关的证据等,若能提供原件则更为有利;
最后,
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记录、同事的
证人证言,特别是由在职同事提供的
证言,以及录音等都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的补充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