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法定条件下,检察机关决定不批准对
犯罪嫌疑人实施
逮捕时,需继续进行相关调查工作,这部分调查工作的
有效期通常为一个月。
根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需要进行
补充侦查的案件,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补充侦查工作。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当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将相关材料移交至人民检察院之后,人民检察院会重新计算
审查起诉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
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
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
合法性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