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
盗窃罪行并已依法受到司法机关
拘留措施的个体,通常会获得为期7日至14日不等的
拘留期限,然而最长拘留期限原则上不应超出37日。在此期间,相关公安机构将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出正式的
逮捕请求;如遇特殊情形,
当事人亦有权向所在地公安局申请适当延长
拘留时间,最多可达1至4个工作日之久;
至于那些可能涉及多次实施
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与其他人员结成
犯罪团伙等复杂情况的嫌疑人,其
刑事拘留期限则可以适度延长至30个自然日之内。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