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授意他人擅自挪动资金的行为,有可能被判定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规定的“
挪用资金罪”这一严重法律条款。此种
违法行为主要涉及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内部的工作人员。假如这些指使者借助自己在职责范围内所拥有的权力和便利条件,诱导他人挪用所在单位的资金供其个人使用,或者将这些资金借予他人,只要涉及到的金额达到一定程度(即
数额较大)且持续时间超过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是涉及的金额较大并且被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是非法活动,那么他们就有可能会触及到这个罪行的红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
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