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明确规定,被采取
取保候审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下列各项规定: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得擅
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市、县区域;若其住址、职业岗位以及联络方式发生变更情况,必须于二十四小时之内立即上报至执行机关备案;在接到
传唤通知时,应按时到案接受讯问;严禁以任何形式对
证人进行干扰或阻挠其作证行为;禁止销毁、篡改
证据材料或者串通口供等
违法行为。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已缴纳
保证金的,将视情节轻重,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根据具体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
担保人,或者采取
监视居住、
逮捕等
强制措施。因此,在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仅能在其居住地所在市、县范围内自由活动,同时还需严格遵守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
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
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
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