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借贷活动中,使用房地产作为
抵押物以确保
债务得到合法有效地履行是常见且有效的方式之一。在此过程中,负债人为了保障其债务的有序履行,可选择将其持有的动产或者不动产设定为抵押物,以此来确保
债权人能够顺利实现其债权。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所有权、
使用权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财产,以及依照法律规定已经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均不得用于设定
抵押。
《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
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
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
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零二条规定,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
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