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解除并非直接对
追诉时效的开始产生影响,而追诉时效则主要按照
犯罪行为所发生的具体日期或者
犯罪结果最终呈现的时期而加以鉴定确定。换言之,取保候审乃是
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旨在确保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方不会逃避对其应承担的
刑事责任的追究以及审判过程,然而关于这项措施的解除可能预示着案件正在经历更为深入的调查或审判过程,却不会使犯罪行为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发生任何改变。
至于追诉时效的具体时限,则由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予以明确规定,如针对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行为,其追诉时效便设定为五年。若在这一时效期间内启动相关
诉讼程序,那么该犯罪行为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因此,取保候审的解除与追诉时效的起算及适用法律条款之间,实则属于两个完全独立且互不关联的法律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
徒刑、
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