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保险
代理人个人之过失导致无法成功理赔,
纠纷应由该保险
代理人独自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保险代理人因其疏忽大意或
故意行为对投保人及
被保险人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必须依法接受检讨并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
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因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九条
保险活动
当事人可以委托保险公估机构等依法设立的独立评估机构或者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对
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
接受委托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估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前款规定的机构和人员,因故意或者过失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