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取保候审并不一定需要
当事人亲自前往。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人
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均拥有权力,在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满足相关条件后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然而,本条法律并没有严格要求取保候审必须由当事人自己亲自申请处理,而仅仅是对取保候审的
适用范围、适用标准以及
执行机构做出了相应的规范。正因如此,若
犯罪嫌疑者或被告符合取保候审的标准要求,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均有权代表他们办理相关手续,同样地,他们的
近亲或
辩护律师也有此权利代为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