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所必备的五大前提条件包括:
(1)已足额缴纳一切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成功获得
土地使用权证书且该项
使用权未经任何形式的
抵押。
(2)在持有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基础上,才具备房地产开发商建设
商品房以及将其进行预售的资格。若开发商擅自违反所在城市规划修建商品房,并且对其实施预售行为,那么最终遭受损害的无疑将会是毫无保留地为该楼盘投入热情与期待的
购房者们。
(3)根据提供予预售市场的特定商品房数量来计算,开发商需确保投入开发与建设此等商品的资金,必须达到整个工程建设总投资金额的25%以上之标准,同时必须明确制定施工进度及竣工交付日期。
(4)与相关金融机构达成预售款监管协议也是商品房预售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
(5)在所有流程都已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下,开发商需要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
产权管理部门提交预售登记申请,以获取相应的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而对于拟向境外进行销售的商品房,还须额外获取向境外出售此等房屋的恰准批准文书。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