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
机动车驾驶员在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过程中承担全部责任时,需向受害方支付的赔款范围包括:各种必要的医疗救治所产生的诊疗费用及康复
护理费用、必要的交通运输费用、营养补给所需的费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费用等等;
同时,若导致受害者工作丧失而产生的
工资收入损失也应一并计算在内。若事故造成受伤人员残疾则需要另负担残疾人使用的辅助工具购置费用以及对应的残疾
补偿金;当受害者不幸离世时,需承担丧葬相关费用以及相应的死亡补偿金。
此外,对于受害者所遭受的
精神损害,至少应该承担适当的
精神损失费作为赔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
赔偿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
侵权人有权请求
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