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劳动者在职时间长达六个月以上而不足一年者,则需以整一年来计算其应得的
经济补偿金;若是未满六个月的劳动者,应向其实施每月支付半个
月工资的
经济补偿措施。
此外,对于那些劳动者个人月薪收入超出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或设有市政府所公布的关于本地劳动者上一年度月平均
工资三倍之数的情形,
支付经济补偿给该类劳动者的标准将以其实际月均工资超出基准工资三倍部分为依据进行结算。
然而,对其进行经济补偿的总期限仍然不得超过十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