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类似之
刑事诉讼案件中,被拘禁者最多可能遭受为期37日之
羁押。
然而,倘若
公诉人未能
批准逮捕请求,被告即可获得释放。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公安机关应当在
被拘留人员被羁押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提交至当地人民检察院进行
逮捕申请审批。若是出现特殊情况,公安机关有权申请延展
羁押期限,最长可达四个工作日。针对
流窜作案、反覆
犯罪或大规模
团伙犯罪等
情节严重的嫌疑人,其
拘留期限更可延长至30日。
其次,如果公安机关认为被拘留者具备充分的逮捕理由,以至于必须加以逮捕,那么他们应当在
拘留完毕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批准。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亦可申请延长审查时间,上限为四个工作日。针对那些涉及流窜作案、多次
触犯法律、或者是大规模团伙犯罪的主要嫌疑人来说,他们的拘留期限还可以进一步延长至30天。
第三,当地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批准通知书之后,必须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就必须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向人民检察院详细报告执行情况,以便为后续工作做好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