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
刑事拘留并决定予以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涉案者得以恢复自由身,重新投入正常的工作生活之中,但必须严格遵守
取保候审期间所设定的各项条件和规定,不得擅自脱离指定的居住地点,更不能对涉及的案件审判造成任何不当干扰。
值得强调的是,这种自由并非绝对无限制,而是在
司法程序所允许且不构成任何妨碍的范围内,进行日常的生产、生活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
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
证据或者
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