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行为人背离职业道德与职责,私自将公款挪为己有并用作非法用途,涉及金额高达两百万元人民币的话,理当受到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倘若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仍未能如数归还所挪用之款项,则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
徒刑。
其次,如果行为人将公款挪作个人营利活动,且
涉案金额同样达到两百万元人民币,那么他也应当接受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处罚;而如果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仍未能偿还所挪用之款项,那么其
刑罚将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最后,如果行为人将公款挪为个人使用,且涉案金额高达两百万元人民币,但却超过三个月尚未归还,那么他将面临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处罚;同样地,如果在法庭辩论终结之前仍未能偿还所挪用之款项,那么其刑罚将升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的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
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
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
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