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必须按照从权利人实际意识到自身权益受到了伤害,亦或是从应该意识到这点的那一天算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明确规定,申请向法院寻求民事权益保护的法定时效期限为三年。在法律另行规定之外,均应依据此项规定执行。
诉讼请求的时效性质是自权利人明白或者应该明白自己已经受到了权利损害,以及了解了何人为该义务人和相关
证据后开始计起。
然而,如果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超过20年之久,人
民法院将无法对此进行有效保护。除非出现特殊情形,否则,人民法院有权根据权利人的特别申请决定予以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欠条诉讼时效一般是三年,开始计算的时间是从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但是,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二十年内都没有
起诉的,法院不予保护。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