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所述之“贩
卖烟粉”涉及烟草制品,那么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中便规定了可对符合特定条件者进行取保候审。这些条件包括: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
处罚金、
管制、
拘役或独立适用
附加刑;亦或是其可能被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但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区安全风险之情况;
此外,如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规定的其他相关情形,也可以考虑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然而,实际能否进行取保候审仍需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例如
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是否存在真诚悔过表现、有无潜在
逃逸倾向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