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保险行业核心原则之一的保险公司
代位追偿权,乃是指保险公司依据法律规定,经授权代替
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索因其
侵权行为导致的保险标的损害所导致的经济
赔偿权益。具体而言,当第三方对于保险标的之损害行为引发
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款项之日起,即拥有将自身置于被保险人合法地位,进而获取与该项损失相关的所有权利及补偿之权利。此时,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向第三方提出索赔主张或者主动发起索赔
诉讼。这一种保险公司的
法律行为便称之为
代位追偿;所享有的相应权利,则称为“代位追偿权”。保险人运用
代位求偿权的过程便是指保险公司在
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法定义务之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
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
第一百三十九条保险公司未依照本
法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或者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再保险,或者严重违反本法关于资金运用的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第一百四十条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
逾期未改正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该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组,对公司进行整顿。整顿决定应当载明被整顿公司的名称、整顿理由、整顿组成员和整顿期限,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四十一条整顿组有权监督被整顿保险公司的日常业务。被整顿公司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应当在整顿组的监督下行使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