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准并不包含
年终奖金。该基准所涉及到的月度薪资依据为
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日期前十二个月内的平均
工资水平进行计算,而不考虑劳动者在这期间所获得的年终奖金、
加班加点工资等额外收入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
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说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
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