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针对适用不
起诉处分之被不起诉人和其工作单位,若其仍处于
羁押状况中,应立即予以释放;
2.关于公安机构移交检察机关审查
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
不起诉决定书并书面送达到相应的公安机关;
3.具有明显针对受害者之
刑事案件,起诉方应当向
被害人发送不起诉决定书以保障法律程序的透明度及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此情况下,如人民检察院维持原不起诉决定,则受害者有权选择向人
民法院提起
诉讼;与此同时,受害者亦可在未经
申诉程序的前提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在收到人民检察院关于接纳受害者起诉的通知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停止对该案的后续调查,并将相关诉讼文书及相关
证据事先移送给人民法院,以确保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
不起诉的决定,应当公开宣布,并且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不起诉人和他的所在单位。如果被不起诉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
第一百七十九条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