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二条的明确要求,对于被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倘若其行为的情节轻微、同时展现出强烈的悔过自新之心、不会再次实施
犯罪活动且宣告
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带来任何重大负面效应等各项条件皆得以满足,此时便可依法宣告缓刑。倘若
犯罪者为
未满十八岁青少年、孕妇或者已经年满七十五周岁的老年人,则应依法宣告缓刑。而针对
危险驾驶罪的惩处措施,则是拘役并附加
罚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相关规定,若
危险驾驶行为符合该条款所列举的四种情况之一,便可判定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综合以上法律条款,若某位被判犯有危险驾驶罪的罪犯符合宣告缓刑的所有条件,即行为的情节轻微、有深刻的悔过之意、不再具有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且宣告缓刑不会给所居住社区带来任何重大负面效应,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便可适用缓刑。
然而,最终是否能够适用缓刑,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若
犯罪行为的
情节严重或者存在其他不利于缓刑执行的因素,则可能无法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