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
财产保全申请未能实现的情况下是否可以退还保全费用,需要具体分析其失败的原因。如果是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导致这一结果的出现,那么在
被保全人因此遭受损失且尚有剩余的情况下,法院将会将部分或全部的保全费用退还给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
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申请采取
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
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五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
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