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
社会保险法》中,关于个人在不同地区流动就业时所涉及到的基本
养老保险、基本
医疗保险和
失业保险问题是这样规定的:在第十九条中明确指出,对于那些跨越统筹地区进行就业的人员来说,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依据规定跟随本人进行转移,同时需要注意,
缴费年限应当予以累计计算。当这些人员正式步入
法定退休年龄阶段后,其基本
养老金将会按照规定进行分段计算并且由相关部门统一发放。
至于具体的实施办法,则需要遵守国务院的相关规定。紧接着,该法律的第三十二条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情形,进一步说明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也应依规依规伴随着本人转移,同样地,缴费年限也应予以累计计算。
最后,在我们国家的第五十二条
法规中,特别提到了关于职工在跨统筹地区就业时,他们的失业保险关系应当与本人保持同步转移,而在此期间,缴费年限也应该被严格累积计算。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
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