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
刑事拘留的期限定为14日,这个时间是从
犯罪嫌疑人被送达至看守所的那一刻开始计算的。
在此期间,执法机构必须向检察机关审批汇报,而这项工作中,检察院需要进行一段为期7日的核对审查过程,这段时间依然包括在原本的14天内。如果经审查认定其罪行严重,则依法对被告人执行
逮捕;反之,若不满足
逮捕条件,则应予以释放或者采取其他相应变更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
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
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