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期
徒刑改为
有期徒刑的刑期,这取决于被
改判人员在服刑过程中的悔过和
立功表现。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若被改判人员在服刑过程中的确表现出明显的悔过行为或有显著的立功表现,经过审判机关审议,他/她的
刑罚可获减为21至22年间有期徒刑;假如既有较重的
立功行为,也有能减轻自身罪责的悔过行为,则他/她的刑罚可进一步减少,减为20至21年之间的有期徒刑。但是,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即使无期徒刑罪犯曾有一次或多次的
减刑机会,他们实际所要执行的刑期仍不得短于13年,而刑期起算日期应从无期徒刑判决正式生效当天开始计算。故此,改判无期徒刑为有期徒刑的下限刑期可能是要服刑长达13年甚至更久。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
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补充规定》第三条
被判处无期徒刑,符合
减刑条件的,执行四年以上方可减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三年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以上二十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减刑幅度比照本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执行。两次减刑之间应当间隔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