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房屋建设过程中需要邻居签署相关文书的原因主要源于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原则。当我们在使用这些土地来建设房屋时,必须要充分尊重大力维护的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若农村所建房屋的土地为集体所有性质,则在房屋修建过程中,必须事先征得集体组织的许可,并需得到临近村民的签字证明认可。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邻里之间的正当权益,防止因房屋建设而对邻居的利益产生潜在损害。
然而,若农村所建房屋的土地为私人所有性质,则在房屋修建过程中无需得到邻居的签字确认。
《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
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
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二百九十三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以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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