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营运车辆遭受损害导致无法正常运营时,保险公司通常会承担相应的营运损失费用。此项损失被视为保单合同中列明的
财产损失之一。只有当您为自己的运营车辆投购了适当的保险并包括相应的险种时,才能够获得此类
赔偿。在申请运营车辆停运损失赔偿时,您需向保险公司提交以下鉴定材料:车辆登记人或
营业执照的
复印件;车辆驾驶证以及行驶证的复印件;车辆维修及结算清单的复印件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
当事人请求
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
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