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驾驶机动车意外
撞死宠物犬并选择驾车逃离的行为,是否应当视为
肇事逃逸,需要视具体情况加以判断和分析。
首先,如果所撞之犬为流浪狗,那么此种行为并不构成
犯罪;但若
被撞击的宠物犬归属特定之人或单位所有,那么驾驶员未能及时停车采取救助措施并
逃逸的行为便可界定为肇事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在
发生交通事故后的
行为人,为了躲避法律责任追究而故意逃跑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出现
交通事故,但未导致
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当事各方如能就事件事实及发生原因达成共识者,可以立即离开现场,恢复交通秩序,并自行协商解决相关
赔偿事宜;无需立即离开现场的,应及时报告值班交警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此外,如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只引起轻微
财产损失,且事实清晰明了的话,相关
当事人应该首先撤离现场,然后再协商解决争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
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将
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
暂扣的人驾驶的;
(三)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强迫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
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