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车祸相关的
赔偿协议中,其具有
可撤销性的特点,然而并非意味着任何一方都能够任意地撤回或取消该协议。
具体来说,只有当签订该协议时存在着由于重大误解而产生的错误认知、或者一方采用了欺骗、威胁等不正当手段、亦或是协议内容明显偏离公平原则等特殊情况,才有可能被撤销。
《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
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
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
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