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如此。股份制企业所产生的
债务通常将由该企业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
担保进行承担。
至于
股份有限公司的尊贵股东们,他们仅需以其实际认购并持有之股份数量为限度,对公司负有相应之法律责任。因此,从常规意义上讲,家人们并不需要亲自承担股份制企业所产生的债务责任。但是,若出现以下特殊情形,即某公司股东故意滥用
公司法人的独立权利和股东的
有限责任,试图逃脱债务,导致公司
债权人的重大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那么这些股东就应当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起连带的法律责任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
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
认缴的
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