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所述第四十三条及第九条,若
打架斗殴行为性质严重并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之行为,则国家公安部门有权对此类
违法行为实施相应处分,包括
拘留与
罚金两种制度。若事务情节轻微,公安机关亦有权力斟酌决定是否予以调解解决。倘若调解结果成功,
当事人之间达成共识,这将使惩罚措施得以消除。
然而,若调解过程未能达成共识或已签订协议但无法执行,那么国家安全部将依法依规对
违法者实施惩罚。换言之,即便打架斗殴行为已经导致他人
财产损失得到
赔偿,但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之行为,仍有可能面临公安部门的
处罚。
然而,
赔偿损失可被视为
减轻处罚的一项重要考量因素。最终的处罚结果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安全部的裁决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对于因
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
行为人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