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在其第二条中明确列出了需
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各类
个人所得项目:即
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
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以及九类偶然所得等。
同时,该法律第三条还明确了
个人所得税的具体税率情况:包括对综合所得采用3%至45%的超额累进税率进行征收,对经营所得实行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而对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则采用20%的比例税率进行计征。在第六条中,则详细规定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即对于居民个人
类别的综合所得,需要将该纳税年度内获得的收入金额扣除6万元的费用,再抵扣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之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九)偶然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