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相关
法规,
失业保险金标准应确保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所能享有的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具体由各个所属省份、直辖市及自治区进行明确规定;而失业保险金可享有者可得享的最长期限,则主要根据其在失业期间所缴纳的
社保费用年限来加以衡量。
最高不超过24个月的领取期为现行法律所规定。
《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